2024年4月22日下午,第二期天鹅湖刑辩论坛隆重举行,单玉成律师在第二期“天鹅湖刑辩论坛”的进行了以“认罪认罚背景下的抗争与妥协”为主题的发言。
天鹅湖刑辩辩论坛的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首先要感谢主办方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杰主任的邀请。
针对今天的主题,我想用“认罪认罚、抗争、妥协”三个关键词,阐述四个方面的观点:
一、对抗与妥协,是辩护工作永恒的主题抗争是战略能力,妥协是战术能力
刑事诉讼法设定了指控、辩护、审判三种职能,制度设计上就是希望辩护律师与负责指控的检方对抗。采用对抗式的查明事实方法,最有利于避免错误,双方都会把对方的瑕疵、错误尽可能的放大,从而发现真实,保障公平正义。可以说,对抗越激烈,越能够实现制度价值;如果双方在一起“和稀泥”,反而会违背制度的初衷。
这里需要强调,辩护律师不是与公权力对抗,而是与指控权的对抗,从而共同服务于更高位阶的审判权,帮助审判机关兼听则明。
因此,律师的对抗是辩护律师工作永恒的主题。并且,对抗也是辩护律师的核心战略能力。难以设想,若一个辩护律师不具备抗争的能力,如何保障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实现法律赋予的职责?
当然,抗争是底牌,不是唯一手段。有些案件,也可以通过变通、妥协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张思之老师生前说的,不必任何情况都去死磕,否则也太死板了。
二、在认罪认罚背景下,尤其需要律师具备抗争的能力以及妥协的智慧
认罪认罚制度是一项严重犯规的制度。
近年来,中共中央提出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将认罪认罚作为配套措施,提高简单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将司法资源倾斜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
然而,审判中心尚未落实,认罪认罚制度就已经抢跑。并且,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的推进上步步紧逼,通过考核等方式,认罪认罚的比例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的90% 左右,被采纳率已经达到甚至超过95%。
与之同时,审判机关步步退缩,最高法院先是将中央要求的审判中心改称庭审为中心;后来,庭审中心也不太提了,改称庭审实质化。然而,庭审实质化一直没有落实,所谓的“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形成在法庭”的口号没有落实,证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等问题,都形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痼疾。
此种情况下,刑事诉讼构造出现倾斜。缺乏审判中心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他们在看守所内不乏前车之鉴,不认罪、不认罚的结果,大概率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在这种客观局面下,根本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此时,唯有辩护律师的抗争,方能使已经倾斜的刑事诉讼构造得以维持。
国家的立法才是顶层设计、才代表国家意志,司法机关只是执行者,最高司法机关也不例外。执行者偏离顶层设计,当然可以批评、也应当批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不仅犯规、抢跑,而且违背了国家意志,违背了立法初衷。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敢于抗争、敢于批评,才是对国家意志的捍卫,才能够保障的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挽刑诉大厦于将倾,不辱使命。
三、抗争与妥协,要在个案中进行利弊衡量
辩护律师只有根据个案中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帮助当事人进行利弊权衡、选择抗争或妥协,而不宜先入为主。下面向大家介绍三个案例,说明权衡利弊的方法。
案例一:不能妥协,存疑不起诉的“故意毁损名胜古迹”案件。
安徽省文物管理部门在验收某县申报的文物建筑时,发现这些建筑不存在。经过排查,认为是某国有房产开发公司把文物建筑拆除,遂以涉嫌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对担任项目经理的符先生立案侦查;迫于当地文物部门和侦查部门的威胁利诱,符先生违心承认自己实施了并没有实施的犯罪行为。
该案不仅涉及符先生的刑事责任,还涉及到金额特别巨大的文物建筑毁损责任,当事人根本没有退路。经其所在单位牵头,符先生委托我们担任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我们针对古建筑在申报时是否存在,提出了诸多质疑;但基于侦查阶段信息不对称,难以对案件作出一剑封喉的准确辩护,公安机关仍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阅卷之后发现卷宗里有一张施工图,由当地文物单位加盖印章,确认了拆迁范围。把图纸和现场对照后,确定企业全部是按图施工。因此,我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详见辩护词)。在收到我们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了对符先生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从案情本身来看,如果符先生的案件采取认罪认罚,肯定会失去国企的管理岗位,而且背负有罪的污名;其本人及单位还会紧接着承担天文数字的文物建筑损害赔偿责任,根本是没有任何退路。所幸,经过辩方的抗争和检察机关的公正审查,当事人才得以未蒙受不白之冤。
案例二:抗辩与妥协并在,无罪辩护终获缓刑的“聚众斗殴”案件。
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这起聚众斗殴案的辩护,此前当事人刘某某已经被批捕,多数犯罪嫌疑人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某及其家人认为冤屈,因而解聘了原来建议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委托我们介入。
在进行阅卷、了解案情之后,我们发现这妥妥是一个无罪案。全案打斗的八人中,我们这一方的四名嫌疑人是在面临对方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当场进行的反击,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据此,我们提出了该案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收到我们的辩护词后,通过降低量刑建议的方式作出让步,多名嫌疑人再次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但我们依然坚持无罪。
经过对案卷的进一步分析和现场查看,我们又发现该案指认刘某某参加打斗的证人证言明显失真,刘某某提出自己仅仅是劝阻冲突的辩解更为可信,又向检察机关追加了本案不能认定刘某某参加打斗的第二份无罪辩护意见。面对我们的抗辩,检察机关又提出建议对刘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并且对我们一方的四名嫌疑人全部建议适用缓刑。
至此,刘某某及其家人开始纠结,因为刘某某已经被长期羁押,其年迈的奶奶也因此心脏病复发而住院,不确定性的结果让其家人十分忐忑。另外,检察机关建议对我们一方四人全部适用缓刑的意见,是明显的分化瓦解策略,其他接受缓刑并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大概率会在庭审中反水来指认刘某某。两相权衡,刘某某最终选择接受认罪认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该案最终一审判处我方当事人被判处缓刑,判决一审生效。
实践中个案有所不同,有的不抗争只有死路、有的不妥协没有出路。选择抗争与妥协,主要标准是利弊权衡,抗争时只能以小博大,妥协时只能抓大放小,这样才能争取当事人的损害最小化、合法权益最大化。
四、客户的偏好与律师能力的适配
当事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有的极具抗争精神,无法忍受不公,不计代价维权;有的善良、温和,认为吃小亏是福,不愿意和司法机关抗争。同时,律师的风格也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有的富有对抗能力和精神,轻易不妥协;有的则善于沟通与协调,不乐于和司法机关对抗。
这样,就会出现四种情况:
1.对抗性强的律师和爱对抗的当事人,可能相得益彰,但也可能丧失妥协的机会;
2.如果律师和当事人都偏好妥协,则会丧失抗争机会。在前述聚众斗殴案中,同案的对方当事人三次认罪认罚妥协,也没有获得缓刑的机会。我方当事人获得缓刑,则是抗争的结果。
以上两种搭配,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不能互补,在结果上可能就会有缺憾。
3.偏好斗争的、抗争的客户,不愿意委托偏好妥协的律师,他会认为律师不具有抗争能力和抗争精神,维护不了他的权益;
4.性格比较温和的当事人,会认为和公权力机关对抗没有好结果,不会选择抗争性强的律师。
在3、4两种情况下,律师和当事人之间难以形成合作。
总体来说,前述四种情况的适配均不理想。律师想让自己能力与客户的偏好更加适配,提高辩护的效能,就要提升、拓展自身的能力。也就是在富有对抗精神和能力的同时,学会妥协的智慧与方法,才能涵盖不同的客户、提升辩护效能。诚然,抗争与妥协本来是矛盾的方法和风格,但一个人只有同时面对两种全然不同的价值观,仍然不影响行为能力的时候,才是一流的智慧。抗争与妥协永远是并存的两种方法,律师一定要同时掌握。
总而言之,律师要善于抗争、适度妥协,但不能躺平。善于抗争、适度妥协的律师,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不辱使命。在当前认罪认罚制度被大幅推进的情况下,律师具有坚定的抗争精神、扎实的抗争能力,可能尤为重要。
以上就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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