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一)
承办检察官: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案件的辩护人。为切实履行职责,现根据本案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因】赵某某为保护其身边女性不被调戏,被徐某等三人围殴,显然是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徐某等人当众言语调戏梁某某、孙某,其不当言行理应被严厉斥责和制止
《起诉意见书》称:“2021年7月25日21时许,在滩溪县九点阳光老邱羊肉馆对面路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梁某某、孙某从犯罪嫌疑人徐某、徐某某、陈某等人旁边经过,徐某对梁某某、孙某进行言语调戏。”
显然,徐某等人公然调戏妇女的言行是错误和非法的,无论是赵某某,还是旁观群众,斥责和制止徐某等人的言行均是无可非议的。
设身处地,如果我们又该当何为?是严厉斥责、制止他们的错误言行,还是保持沉默、选择逃避?如果认为斥责徐某等人的错误言行就是激化矛盾、就是有过错,忍气吞声就可以息事宁人,完全是向不法让步。这种逻辑,进而就可以责怪女孩子不应当抛头露面,且出门不应当穿的好看,长的好看也不要出门。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机关,应当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而不是像老太太一样劝人胆小怕事。否则,社会便会邪气压倒正气。
(二)徐某、陈某等人的行为若不被制止,会更加猖獗,无法保障女性权益不受更加严重的侵害
徐某等人的不当言行应当被制止,否则会更加猖獗,这并非猜测。
《起诉意见书》载明:“另查明:2021年7月2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在与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互殴后,在滩溪县九点阳光老邱羊肉馆对面路边一辆车旁边强行对被害人孙某的嘴部进行亲吻。”
事实表明,即使不当言行遭到了制止,甚至因此发生了打斗,徐亮此后仍然公开对孙某实施了强制猥亵。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受到阻止,会发生什么严重的后果。
(三)因斥责徐某等人的不良言行,赵某某遭到三人围殴,《起诉意见书》认定为“互殴”严重不当
《起诉意见书》表述完徐某等人调戏女性的行为后,又称:“赵某某不满,与徐某、陈某、徐某某互殴。”这一说辞明显不当。
1、《起诉意见书》以“赵某某不满”的模糊语言,混淆双方冲突的是非对错与真实起因。赵某某显然不能对徐某等人的错误言行“表示满意”,斥责对方的错误言行,并无不当。
2、本案证据表明,徐某等人在遭到斥责后,在先动手殴打了赵某某;面临不法侵害,赵某某依法有权予以还击。否则,还能任人殴打、坐以待毙,看着别人继续调戏女同伴?
3、徐某、陈某、徐某某三人围殴赵某某一人,《起诉意见书》将这种情况称为“互殴”显然不当。
本案监控视频及陈某、朱家立的供述,周抗的证人证言均可以表明是徐某等人先行动手,对赵某某进行攻击或者殴打,彼时赵某某面对明显的不法侵害行为,其依据法律完全有权当场予以反击,该行为不属于聚众斗殴。
(四)赵某某被围殴时的呼叫同伴,是遭受不法侵害的呼救,行为并无不当
《起诉意见书》称:“互殴的过程中,赵某某呼喊正在路对面的朋友张某某”。
这里再次将赵某某被围殴说成了互殴,措辞显然不当。
至于赵某某呼喊朋友属实,但其身处徐某等三人的围攻之下,其自身与同行女性朋友正在面临严重且紧迫的不法侵害,显然也无力保障合法权益,难道不允许呼救?其呼叫朋友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五)张某某等人赶到现场时,徐某等对赵某某的不法侵害并未停止,本案并不存在二次冲突
《起诉意见书》又称:“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从路对面赶来,再次与徐某、陈某、徐某某互殴。闻讯赶来的犯罪嫌疑人杜某(徐某、陈某等人的同事)冲进人群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双方人员不同程度的受伤。”
其中所使用的“再次”一词与案件事实不符。综合全案证据,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赶到现场时,徐某等人对赵某某的围殴并未停止,张某某等介入冲突的行为便接踵而至,本案不能拆分为二次冲突。
二、【过程】根据现有证据,刘某某闻讯赶来后所实施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阻止打架,而非参与斗殴
这一问题我们在第二份辩护词中已经详尽阐述,在此不再重复。
三、【分析】在赵某某被他人围殴的情况下,即使刘某某参与打斗,在本案中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一)赵某某及两名女性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徐某等人的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赵某某遭多人围殴是典型的遭受到不法侵害,起因如前所述。
2、刘某某等人赶来时面临的场景是赵某某还在遭受对方三人围困殴打,不法行为正在进行。同时,两名女性权益遭受侵害的危险并未消除,后续对方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充分表明了这一事实。
3、针对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当场予以直接反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4、本案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甚至并未超出必要限度。
(二)正确解读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为我国法律所鼓励和提供,并非不得已而为之的补充措施。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遭受不法侵害时,针对不法侵害人予以反击的权利,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一种必要的法律制度。法律鼓励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积极实施,并不要求防卫人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因此,并非只有优先考虑报警、逃跑等方式无效之后才可以实施的补救行为,不能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人其当场反击的行为混同于双方过错。
2、面对严重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措施明显没有不当。
司法实践中,面对轻微的不法侵害而当场予以反击,往往难以区分是双方过错还是防卫行为。比如,被人打了一拳,再还回去。然而,一旦不法侵害较为严重,防卫行为的性质便十分明晰。
本案中,徐某等人不法侵害的违法程度影响较为严重,首先是明显的调戏甚至性骚扰女性,继而又是三人对赵某某一人进行殴打。赵某某的反击行为明显是防卫性质。与之相应,张某某等人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参与的打斗,在客观上显然是针对不法侵害而予以的反击,在主观上也符合防卫的主观要件。设若没有张某某等人的反击,赵某某的人身安全必将遭受更重的损害,两名女性的安全更无法保障,事实表明仍然未能得到保障。
3、正当防卫行为在形式上均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但因具备防卫情节而不能入罪。
所谓的正当防卫,均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因为具有防卫情节而导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遭遇持刀抢劫,持棍将劫匪打成轻伤。其行为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因具备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而不构成犯罪。如若行为本身形式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则无须探讨防卫问题。比如:持棍威慑将劫匪吓走的行为,根本无须探讨防卫问题。
以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分析,正当防卫行为首先应符合犯罪构成的该当性,否则便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争议。由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该当性,但其是为了维护正当的权利,该行为属于违法性排除事由,更谈不上有责性,因而不能入罪。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视角分析,正当防卫也是排除犯罪的事由。表面符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排除其行为构成犯罪。
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判断,应以常规+例外的视角进行双重筛查。首先要分析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再进而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条件。作为专业的法律人,不能止步于犯罪构成的符合性分析,还要在犯罪构成的符合性分析之后,再分析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要时刻明白,符合犯罪构成并非阻碍正当防卫成立的理由。否则,容易陷入片面或错误认识。
以上辩护意见请检察员依法采纳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 律师
皮兴兰 律师
二0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