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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著作权罪法律法规解读及辩护指引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4-04-12 0


    编者荐语

    构成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六种行为;

    (2)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

    (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本罪第二档刑期的最高刑由7年变为10年,相应的追诉期限由10年变为15年。

    本罪是故意犯罪,“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或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投入商品的流通领城,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侵犯著作权罪法律法规解读及辩护指引

    作者:陈达


    一、网络直播中侵犯著作权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是网络直播中最常见的侵权风险之一。直播间的宣传物料、装饰装潢以及网络主播直播时的言行等都可能使用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比如直播间张贴他人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宣传语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直播过程中播放他人的音乐、影视作品,展示他人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演奏他人的音乐,演唱他人歌曲,朗诵、即兴口述他人的小说、诗词等,如果这些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均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知名游戏主播刘谋(PDD)在一次直播中唱了歌曲《向天再借五百年》,被曲作者张宏光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后刘谋在新浪微博公开道歉称已达成和解,同时呼吁各主播和视频创作者在直播和内容创作中要注重提高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还仅仅是直播中较普通的侵犯著作权案例,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通过民事赔偿即可了结纠纷。但还有部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比如笔者在刷抖音时就见到过,部分推荐美食的直播间以及售卖衣服的直播间,直接把笔者曾经关注的抖音用户拍摄的视频循环播放使用,其他直播平台笔者偶尔也能见到此类行为。还有部分视频用户在直播中教授怎么样去除其他视频的水印等等。上述这些行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介绍及解读

     (一)法条规定

    《刑法》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本罪构成要件的解读

    1.侵犯客体:国家有关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作品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本罪的对象包括:

    (1)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享有专用出版社的图书;

    (3)录音录像制品;

    (4)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本罪的对象不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侵害公共利益的作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四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包括作者本人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者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授权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处、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届满的除外。“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享有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根据出版合同的规定,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独家出版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版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行为人实施上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上述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1)在以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上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三)本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此外,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中,“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三、侵犯著作权罪辩护指引

    构成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六种行为;(2)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本罪第二档刑期的最高刑由7年变为10年,相应的追诉期限由10年变为15年。

    本罪是故意犯罪,“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或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投入商品的流通领城,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数额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中有关情节的界定标准“法释〔1998〕30号”、“法释〔2004〕19号”、“法释〔2007〕6号”、“法发〔2011〕3号”等许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以及网络直播中提醒读者和视频用户注意分析辨别,这里不再展开。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陈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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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达   专职律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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