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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问题解析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4-03-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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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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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害”这个词的应用场合多种多样,使用上并没有特殊的限制,但在刑法领域,对故意伤害罪的理解和认定要求对“伤害”的内涵范围进行更加明确的解释。同时,在认定上也需要更加严格和规范,以确保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判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故意伤害罪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要想探讨一个罪名中某个词,必然要从该罪名相关的规范本身出发。也就是说要想分析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我们需要先来了解刑法规范中的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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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原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死亡或特别残忍的手段)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使用简单罪状的描述方式,并将轻伤、重伤、死亡的伤害结果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之中。

    (二)立案追溯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八条:被伤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也就是说,故意伤害他人构成轻伤以上的,才可能会被以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追究;若构成轻微伤的或者构成轻伤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仅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七)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安徽省高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七)故意伤害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可以确定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它特别残忍手段。

    7.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婚姻、家庭、情感矛盾引发,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

    ②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的;

    ③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

    ④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

    ⑤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⑥共同犯罪中因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且作用较小的从犯;

    ⑦致人重伤,因其他从轻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又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⑧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②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的;

    ③属于黑恶势力犯罪的;

    ④曾因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在本地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⑥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安徽省高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量刑幅度的细化,并对故意伤害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是否适用缓刑都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试行,《标准》中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了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及重伤一级,共三等五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达到轻伤则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追诉。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正常做法,是根据鉴定结果,对照《标准》,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及以上的则构成故意伤害既遂。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 10 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 100%)到十级(人体致残 率 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根据上文,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也与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息息相关的。



    二、“伤害”的含义与理论学说


    (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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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义上的“伤害”包括了“杀害”在内。而狭义上的“伤害”仅仅指身体受到损害,这也是现行刑法中对“伤害”的特指,其中根据主观意图的不同又分为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而最为狭义的“伤害”仅指的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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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理论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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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身体完整性说

    身体完整性说认为伤害是指对他人身体完整性的侵害。依据这一理论,身体完整性的破坏不仅包括对器官造成的实质性侵害,如损害器官完整性,还包括对外形的破坏。该学说不当扩大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2.生理机能健全说

    生理机能健全说是主流观点之一,认为导致人的生理机能发生障碍或使健康状态发生不良变更的行为即为伤害。该观点以生理学为基础,强调仅使外貌发生变更而不影响生理机能的行为,如剃掉眉毛、剪光头发等,并不构成伤害。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也以对生理功能和生理机能的损害程度为依据,包括轻伤、重伤等不同程度的伤害结果。有学者提出,生理机能不仅包括身体机能还包括精神机能,因此,对他人精神健康的破坏也构成伤害罪。根据这个观点的不同概念内涵,伤害的结果可能涵盖外部创伤、内部器官损伤、神经机能损害、病毒性感染,甚至包括精神疾病如创伤后应激障碍。


    3.折中说

    折中说的支持者认为伤害是对他人身体安全的破坏,不仅仅局限于对生理机能的破坏,还包括违反他人意愿使其身体外形发生变化的行为。该观点同时强调,并非所有破坏身体外形的行为都属于伤害,只有对他人身体外形造成重大变化的才构成伤害。因此,对于一些微小的身体外貌变化,如拔掉一根毛发或剪掉一块指甲,在社会一般观念上可能被忽略不计。然而,未经同意剃掉女性的头发或剪掉钢琴表演者的指甲等行为,由于对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的冲击,就被认定为伤害行为。在这个理论框架内,伤害的结果涵盖了生理机能健全观点的结果内容,同时也包括了对他人外形的重大破坏。

    看起来很全面,但是身体外形的重大变化虽然可能会对他人心理、精神健康造成影响,并未造成身体健康受损,同样会出现不当扩大刑事处罚范围的影响,此种造成他人身体外形重大变化的行为如果构成侮辱或其他罪名的,可以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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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伤害行为的方式


    (一)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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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的伤害,行为人积极追究或放任被害人受伤,从而实施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不作为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参考刑法总则的不作为犯罪原理,及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能为而不为。能为就是能够履行,具有履行的可能性;不为即没有履行,是指没有履行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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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暴力与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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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害行为方式还可以分为暴力行为和非暴力行为。


    1.暴力行为

    其中基于暴力的伤害是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最高,最传统的伤害行为方式。

    广义的暴力包含任何可能导致身体、心理伤害的明确行为,如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而狭义的暴力仅指对他人的身体所施加的行为,及身体暴力。我国的刑法体系中的暴力一般指的是狭义的暴力,对人的身体施加有形、并具有破坏性的力。


    2.非暴力行为

    非暴力手段同样可以造成被害人健康损害的后果。

    (1)化学、药理学方式

    化学的、药理学的方式是指通过化学性药物、试剂等能够无形中对人体内部系统造成危害的方式达到伤害他人目的的行为。

    (2)传染病等病理学方式

    病理学方式一般是指向他人传播传染性疾病从而实现对他人身体健康侵害的行为方式。故意传染性病以及其他疾病,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有时不仅危害到具体特定的被害人,甚至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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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伤害后果”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了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及重伤一级,共三等五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二十八条,达到轻伤则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追溯。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正常做法,是根据鉴定结果,对照《标准》,确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一)没有产生危害结果

    行为人为实施故意伤害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实施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的预备犯;行为人已经着实实施犯罪,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实质性伤害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未遂。这些状态在实践中可能不会并不会被发觉、处罚,仅做简单讨论。


    (二)造成轻微伤的危害结果

    依据《标准》的规定,轻微伤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行为人以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最终仅造成轻微伤的后果,依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当然结合其他具体情况也可能最终不认为是犯罪。


    (三)轻伤

    《标准》中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成立故意伤害既遂。

    需要说明的是,轻伤结果的还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程序法上,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可能是自诉案件,也可能是公诉案件;可能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能由公安机关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四)重伤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标准》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

    6.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它特别残忍手段。


    (五)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注意与故意杀人罪之间进行区分,主要看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持有的主观心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应当是过失,当然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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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特殊伤害之精神伤害


    特殊伤害即“特殊”的伤害情形,其是相对于一般、普通、寻常、普遍发生的伤害情形而言。特殊伤害并不是伤害的种类之分,而是发生概率较小的伤害情形,而且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的规定,特殊伤害可能也不再变得特殊。

    (一)精神伤害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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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精神伤害行为侵犯的是人体的精神健康权。我在此处讨论的精神健康是包含心理健康的。


    2.刑法中的精神伤害不同于民事法律中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心理和情感遭受到创伤和痛苦,如精神上的悲伤、愤怒、郁闷、哀愁等。精神损害造成的是单纯感情上的伤害结果,尚未影响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


    3.精神损伤与精神伤残均可以是精神伤害造成的结果。

    精神损伤是指人体遭受外来器质性伤害因素或社会心理等非器质性因素作用以后,出现认知、行为等方面的精神功能紊乱或缺失。精神伤害行为可能会导致精神损伤的结果,当精神损伤程度达到不可逆时即是精神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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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精神伤害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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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暴力

    暴力方式的精神伤害主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暴力,致使他人大脑功能发生紊乱,出现认知、行为等精神障碍。


    2.非暴力

    非暴力方式的精神伤害,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精神刺激的伤害方式,它是指行为人采用在他人被窝里放蛇、装神弄鬼、威胁、恐吓、骚扰、侮辱、诽谤等非暴力的方式,致使他人精神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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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精神障碍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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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精神障碍,根据病因划分,可分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和功能性精神障碍,前者存在肯定的结构或组织上病理改变,如脑外伤所导致精神障碍;后者难以确定是否有病理改变,如精神分裂症、神经症等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仅规定了器质性精神障碍,未规定功能性精神障碍的精神损伤程度。


    在重度智能减退方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附录 B“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适用说明”中对颅脑损伤的智能减退分为“极重”、“重度”、“中度”、“轻度”、“边缘状态”五级,只有生活完全不能够自理的极重度等级的智能减退才能构成重伤一级。


    简言之,即行为人若伤害他人,未致使他人颅脑或躯体损伤至轻伤以上,而导致他人智能减退至重度或中度等级情形之下,依据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无法认定为轻伤或重伤,行为人致使他人重度或中度智能减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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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何珊珊 

    联系方式:18302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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