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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谅解对刑事案件量刑的影响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4-01-2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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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谅解对刑事案件量刑的影响


    一、问题的引入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往往能够体现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于平息社会矛盾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谅解越来越成为控辩审三方都非常重视的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始终贯穿于刑事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笔者拟以近期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办理的几起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为例,综合探讨被害人谅解对刑事案件量刑的影响。

    其中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酒后持刀将被害人捅伤,构成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案件的立案条件。公安机关立案后给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支持了被害人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另一起是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一审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因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过程中,经过多方共同努力,被告人亦积极的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最终获得家属的谅解,从而得到了从轻处罚。

    从上述两个刑事案件的办理结果来说,被害人谅解对于案件的最终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研究被害人谅解对刑事案件的影响对于我们办理刑事案件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被害人谅解的两种情况


    (一)刑事和解案件中的被害人谅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交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刑事和解程序是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在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做出的特殊规定。

    (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谅解

    那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是否也会对案件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呢?答案是肯定的。上述《量刑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季节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律适用中的被害人谅解,实际上包含了认罪悔罪、经济赔偿以及被害人谅解三个部分的内容。针对大部分刑事案件而言,这三个部分也可以说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没有一个真诚悔罪的态度,也是不可能主动做出经济赔偿,更是无法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对于部分因各种原因未能赔偿,但获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仍然可以获得从宽处罚。



    三、因被害人谅解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罚并不必然导致司法不公

    (一)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能够最大程度的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大部分被害人来说,身体和精神受到的损伤,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经济赔偿和认罪悔罪的方式来进行弥补。有些被害人可能在刚刚案发时,会存在一些激烈的想法,希望不计一切代价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使责任。但多数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或者自身受到实际损失的需要,能够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适当的经济赔偿。身体的损伤和精神的损害已经造成且无法逆转,如果能够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使自己的损失得以弥补,往往能够很好的安抚被害人情绪,避免被害人因为情绪反弹而做出过激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谅解的过程也是其充分认识行为过错的过程

    多数刑事案件在和解或调解的过程中,被害人往往会提出一个较高的赔偿数额,且占据了一个相对主动的地位。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为了追求从宽处罚的有利结果,通常也会主动表达出认罪悔罪的态度,并在陪产数额上做出较多的让步。对于一些相对严重的刑事案件,可能还需要经过多轮协商才能调解成功。整个调解的过程也足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约束自己活家人,避免再犯同类错误,受到更为严厉的处分。

    (三)被害人谅解并不必然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们上述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的分析,无论是刑事和解程序,还是其他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都是一个酌定情节,并不必然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比较典型的就是最高检近日发布的“第45批指导案例”中的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案件(检例第178号)。该案中被害人的母亲是一名吸毒人员,因蝇头小利将两个年幼的孩子交给他人抚养,并在得知孩子被抚养人利用来贩卖毒品、被迫吸毒且经常遭受殴打、虐待的情况下仍无动于衷,拒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最终导致其中一个孩子死亡的不幸结果。案发后,该名母亲居然为了10万元的赔偿款,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该谅解书在一审时获得了法院认可,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案件判决后,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了抗诉,二审判决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并已获最高院核准。

    这是一个即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也不能从宽处罚的典型案件,其发布的意义不仅在于单个案件的改判,更是代表了司法机关对于这一类罪行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绝不姑息的态度,对于其他一些情节特别恶劣案件的处理也提供了价值导向。


    总而言之,被害人谅解对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办理来说,还是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的。甚至有律师认为,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如果能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就成功了一半,这种说法是具有一定道理的。因此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案件调解,努力征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案件的的办理确实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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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兴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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