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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辩护要点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12-25 0


    编者荐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0条【单位犯本节之罪】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本节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存在单位犯,并且对单位犯罪行为都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根据本节各条的规定,个人犯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都会被判处罚金(视情节轻重,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接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单位犯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对负责人按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对于单位的罚金数额,“法释(2004)19号”解释中的规定是个人罚金数额的3倍,“法释(2007)6号”解释(二)将其改为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同。

    侵犯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辩护要点

    作者:陈达


      一、侵犯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历史沿革


    (一)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

    1979年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单位犯罪没有规定。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该决定第三条规定了单位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三条规定了单位侵犯著作权,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二)1997年修订刑法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上述规定修改完善后纳入了刑法,将单位实施本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全部规定为犯罪,规定单位实施本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践中一些单位参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较为突出。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对单位犯罪作专门的规定。

    (三)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

    为打击境外针对我境内的商业间谍活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借鉴有关国家刑事立法,根据各方面意见,增加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和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样,犯罪主体同样可以为单位,因此,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将“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以明确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并明确了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0条的解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0条【单位犯本节之罪】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本节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存在单位犯,并且对单位犯罪行为都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根据本节各条的规定,个人犯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都会被判处罚金(视情节轻重,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接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单位犯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对负责人接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对于单位的罚金数额,“法释「2004)19号”解释中的规定是个人罚金数额的3倍,“法释(2007)6号”解释(二)将其改为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同。

     

    三、本罪在直播电商领域的高发情形及辩护要点


    直播电商的行业特点是一个直播大平台下依托着成千上万的公司和企业,主播基本都是签约在传媒公司或网络公司名下,并且大部分公司会将主播和带货公司区分开来以分担风险,但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一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单位犯罪都是无法避开的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147个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罪名中,有的犯罪可以通过向单位犯罪辩护,减轻自然人责任,有的需要向自然人辩护,以维护单位声誉和利益。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法释(2007)6号”解释(二)将单位犯罪改为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罚金标准相同,因此向单位辩护不会出现减轻自然人责任的情形。对此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辩护前面几篇文章均已进行介绍,这里不做展开。笔者接下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犯罪归纳以下辩护要点:

    (一)通过企业合规获得不起诉的空间

    直播电商领域有很多具有品牌价值的网络知名公司,他们要么具备其品牌利益,要么在寻求上市或者已经上市。此类公司一旦认定为单位犯罪会导致企业遭受无法承担的巨大经济损失。此时企业合规不起诉就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从最高司法机关层面推动对合规不起诉的逐步探索。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明确强调要创新检察履职,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要落实好认罪认罚制度,对于不捕、不诉的企业,可以敦促其作出合规承诺;要把合规承诺与“挂案”清理工作结合起来,给涉案企业一个明确的整改方向;要把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衔接好,督促涉案企业把合规承诺落实到位。

    基于最高检的大力推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与宝安区司法局共同签署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宝安区司法局随后印发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11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一批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名单已经入库。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到,“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推送更多民营企业涉罪轻刑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得到轻缓处理。对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涉罪轻刑案件,可暂缓做出起诉决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规体系。经过一定限期后,经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的,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并撤回检察机关已公开的案件信息。”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地方各地人民检察院,纷纷通过出台合规办理流程细则、实施意见,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考察、提出合规意见等方式,对刑事企业合规不起诉作出了有益探索。

    2021年以来,在首期试点工作良好效果的基础上,最高检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多部委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合规改革进一步深化。

    2017年,兰州中院关于 “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称为中国企业刑事合规第一案。该案系雀巢员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法院对涉案雀巢员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后各被告人提出上诉,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是自己的行为都是为了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按照公司要求所作,所获取信息也是提供给公司等。

    针对该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雀巢公司关于证明公司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具有完善的合规计划的多项证据,包括雀巢员工培训教材、《关于与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雀巢公司的政策与指示》《雀巢宪章》等文件以及医务渠道WHO在线测试成绩、测试卷、关于在高风险国家与医务专业人员和医疗保健机构交往的指示、员工奖金表等多份文件作为证据,用以证实雀巢公司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卫生部门的规定,禁止员工以推销婴儿奶粉为目的,发放免费奶粉样品、引诱医务人员推销婴儿奶粉以及直接或间接与孕妇、哺乳妈妈或公众接触;雀巢公司不允许员工未经正当程序并经公司批准而主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此外,对于这些规定要求,雀巢公司还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

    最终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上诉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主张不予采纳,理由即:“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犯罪为个人行为。”由此,雀巢公司通过合规计划的提交,在该案中完美实现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切割。该份裁判文书虽然通篇文字中没有出现“合规”二字,但是雀巢公司通过合规文件等系列证据证明雀巢公司建立了合规体系,并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执行,最终在该案中成功实现无罪抗辩、避免刑事风险,堪称中国企业合规刑事抗辩典范。

    (二)排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获得辩护空间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而言,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人员,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或者实施类似行为的人员,可以通过排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获得辩护空间。

    (三)把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犯的认定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陈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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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达  

      专职律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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