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犯罪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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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用“犯罪金额”的原因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大小,对确定是否构成本罪以及量刑轻重有决定性作用。但笔者在本文写作中选用的是“犯罪金额”这一名词,代替“销售金额”,主要是因为: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并且被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情形。
可见,即使伪劣产品未销售,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为了避免读者错误理解,也是为了将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即被定罪的情况纳入本文的分析范围,本文选用“犯罪金额”这一概念,其包括“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
“犯罪金额”的确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金额”由两部分组成:包括伪劣产品已经销售,获得的“销售金额”以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时的“货值金额”。“犯罪金额”的确定,将根据这两方面进行写作。
(一)“销售金额”的确定
根据两高发布的《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已经销售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银行流水、开具的发票、收据、收到的预付款、买卖合同、尚未收到的欠款、送货单、财务资料、支付宝收款记录、账本记录、微信收款记录等确定“销售金额”。
如果只能确定销售伪劣产品的获利金额,但查不清楚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且获利金额明显低于5万元。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据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确定“犯罪金额”,“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处罚。
若伪劣产品在对外销售过程中,存在掺杂、掺假,如果掺杂掺假后的产品与合格产品混为一体,不能进行拆分,此时应当根据总的“销售金额”确定“犯罪金额”;若二者能够拆分,且有证据证明大部分产品是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则不能以整体的“销售金额”作为“犯罪金额”。
因产品已经售出,即使被查获的剩余产品确认为伪劣产品,也不能依此推出售出的产品为伪劣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将已经销售的金额作为“犯罪金额”进行认定时,需要保持谨慎的态度。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确定“销售金额”,必须结合购进伪劣产品的记录、单位的会计凭证、与上家的聊天记录、购买伪劣产品的买受人提供的证言、交易记录、买受人购买到的伪劣产品的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若是无法提供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仅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确定已销售的产品为伪劣产品,更不能将已经销售的产品金额确定为“犯罪金额”。
(二)“货值金额”的确定
两高发布的《解释》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因此,确定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首先依据伪劣产品的标价乘以伪劣产品的数量计算总额。如果查获多种伪劣产品,应依据各自的金额计算伪劣产品货值之和。其次,若是伪劣产品没有标价,则依据市场中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乘以伪劣产品的数量计算“货值金额”。第三,伪劣产品既不存在标价,又没有市场中同类的合格产品,则要委托股价机构确认“货值金额”。
至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中,混有半成品、原材料的,是否应当计入“货值金额”,目前法律并未明确。笔者认为不能将被查获的半成品或者原材料的价格计入“货值金额”,一是因为刑法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其谦抑性,不能不当的扩大处罚范围;二是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定罪依据是“销售金额”,半成品、原材料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更不是直接对外销售的对象。
另外,不能将“应得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进行等同,“应得销售金额”是伪劣产品已经被卖出去后,尚未收到或完全收到的“销售金额”,抑或是伪劣产品被预定后尚未发货情况下,应收到的“销售金额”。而“货值金额”是伪劣产品尚未被销售或被预售的情况下,被查获时依照两高发布的《解释》中的计价方法确定的伪劣产品的金额。“应得销售金额”属于“销售金额”范围内,而“货值金额”则在此范围之外。
(三)确定“犯罪金额”时的注意事项
1.若犯罪嫌疑人被查获时,已经收到被害人的支付的伪劣产品的货款,但还未将伪劣产品给被害人发货,此时计算“货值金额”时,应当将此笔款项对应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进行扣减,否则将是对“销售金额”与此部分“货值金额”进行重复评价,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总额。
2.对“销售金额”进行评价时,应尽量统一标准,若依据发票计算“销售金额”,则不能对同一笔伪劣产品的开具的收据再次评价。计算“销售金额”时,应首先根据银行流水、支付宝收款记录、微信收款记录等能直接证明资金变化的证据,确定“销售金额”。在计算银行等资金流水时,不能叠加计算同笔交易中收据上的金额或发票的票面金额等。
3.在以现金进行伪劣产品交易的场合,因没有直接证明“销售金额”的材料,应注重寻找被害人,依据被害人提供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伪劣产品销售情况的收据、送货记录等证明材料确认“销售金额”,若不存在其他证据,不能仅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认定其构成犯罪。
4.有些单位既有自己的合法的主营业务,同时又夹带部分伪劣产品销售的情况下,应以单位的会计账册、销售系统内的记录、员工证言等能够确定的“犯罪金额”定罪,不能扩大其“犯罪金额”。
5.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计算首先应依据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存在犯罪嫌疑人销售伪劣产品时,将价格记录在账本上,但没有标价的情况,此时应根据账本记录等客观凭证中记载的价格,确定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不能通过客观凭证查询到犯罪嫌疑人对伪劣产品的标价情况,这时才可以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
(四)确定“犯罪金额”的意义
“犯罪金额”包括“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决定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此外,“销售金额”还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档次,并且是判处犯罪嫌疑人罚金多少的依据。因此,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
戴静飞律师 联系方式1822131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