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什么之四 | 家族信托
作者:张洋
家族信托是将资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一方面可以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使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帮助其在遇到离婚、意外死亡或是债务纠纷中保住该笔资产。另一方面,该笔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依旧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收取和分配,不影响委托人享受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正是由于信托财产特有的这种独立性,信托行为也日渐被我国的高净值人群所选择。
一、家族信托与其他信托业务的区别
(一)设立目的不同
家族信托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传承、管理家庭财富。单纯追求信托财产保值或者增值作为设立信托的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二)受益人范围不同
家族信托中的受益人虽然与其他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产生方式一致,均是由委托人指定,但区别在于,其一受益人必须是委托人自己或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其二委托人自己可以为受益人,但不得为唯一的受益人。
(三)设立信托的条件不同不同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的《(试行)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2021年3月15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应当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确定的财产,且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可以为现金形式财产及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等非现金形式的财产。”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7)》(2017年8月2日实施)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信托计划与证券投资信托中设立的条件与上述家族信托设立的条件完全不同。
1.信托计划设立的条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300万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2.证券投资信托中的委托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人民币;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且自然人认购需提交财产证明;个人收入最近三年内超过20万或夫妻合计收入最近三年内超过20万元的。
二、家族信托的特点
在我国有句话耳熟能详:“穷不过三代、富不过三代”。很多高净值人群也在努力培养下一代以打破这句俗语,除了培养以外,越来越多的富豪也会给子女留好一定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
家族信托关系中,信托行为主要是为了风险隔离、子女教育、家族治理等等。在信托利益的分配上可以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临时分配或是附带条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不仅是信托利益分配的方式上多样,受益人的权利也可做更为细化的限制,甚至受益人也可进行变更。
相对于传统的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家族信托的优势是能够实现破产风险的隔离,可以进行合理的风险规避。在制定和变更受益人方面,相较于继承,也更为灵活。
三、家族信托的局限
家族信托相较于其他集合信托,有优势就会有劣势。与信托一致的是,在信托期内非必要的原因是无法终止的。并且家族信托的管理期一般较长,基本在30年以上。我国国内最早推出家族信托业务的是平安信托的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的单一完全资金信托,其起步金额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合同期为50年。
作者: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