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0551-6789 0002
业务研讨
  • 刑事辩护

    从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角度切入探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条件

    润天事务所 2023-04-28 0

    从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角度切入探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条件

                                                                          作者:陈达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手段特别残忍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刑法法条对于手段特别残忍仅是一笔带过。对于手段特别残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释义》作了一个相对比较权威的解释,认为这里所说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行为。此外,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司法实务部门对特别残忍手段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归纳,如:将被害人伤害后又故意砍下被害人手脚或者伤害脚筋的;挖人眼睛致人失明的;割人耳鼻或刻骸骨的;持枪射击被害人生殖部位的;长时间暴力伤害折磨的;以爆炸、放火、驾驶机动车等危险方式或冷冻、火烧等极其残忍方法实施伤害、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等等。但刑法列举的诸如碎尸、分尸等等只是常见类型但不可能穷尽列举,个案的特点有时不符合上述特征,因此在具体个案适用中对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能有一个综合的标准,有利于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笔者因此对这一内容展开探究。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手段特别残忍、案例素材、死刑立即执行

    一、手段特别残忍一般认识

    从审判实践来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中将那些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应当是合乎立法本意的。对于这一类案件被告人本身就具有冷酷坚决的犯意,并在施害过程中给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特别严重的痛苦、折磨、恐惧,属于特别残忍手段。“特别残忍手段”都应当是给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此一类案件手段极端、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比较容易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但对于一般性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尤其是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出于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目的杀害他人,对于此一类案件的“手段特别残忍”认定就应当审慎进行。因为认定“手段特别残忍”后,实践中法院往往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在我国“慎用死刑”“限制死刑”的政策下,对于此一类案件机械的认定“手段特别残忍”判处行为人死刑,明显存在一定的问题,既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落实“慎用死刑”“限制死刑”的政策。

    二、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的案例素材

    1、储某富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被告人储某富,农民,1967 年生。2015 年 1 月至 5 月期间,储某富先后杀害三人,其作案手法均相同,为菜刀、斧头、板凳等锐器或者钝器打击头部,且将前两名被害人杀害之后进行分尸,并将尸块运至其自家老宅附近进行掩埋,以掩盖其罪行。

    案件裁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储某富因婚恋问题未能妥善解决,采取极端的方式,先后残忍的将被害人彭某枝、潮某霞杀死,并分尸、掩埋尸块,其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且在实施该两起杀人行为后,继而又实施了第三起杀人行为,将并无过错的被害人储某来杀害,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连续故意非法剥夺三人的生命,可见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

    判决结果:被告人储某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王某君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君,1979 年生,农民工。2017 年 7 月3 日,因为薪资纠纷夜晚独自前往刘某栋家中讨薪,期间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刘某栋住所中苏某强见状便开始打骂王某君,后王某君与苏某强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王某君拿出随身携带的装潢刀,先后将苏某强与刘某栋刺伤。刘某栋妻子侯某英上前劝阻,且欲夺刀,被王某君刺穿喉咙。后,王某君又对已无反抗能力的三人进行补刀,在三人身上先后共刺 128 刀,直到装潢刀在苏某强体内折断才作罢。造成三人死亡。案件裁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君漠视他人生命,杀害多人,在三名被害人倒地毫无反抗能力之时,仍对三人连续捅刺共计 128 刀,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虽然王某君在杀人之后投案自首,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但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 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君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刘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1992 年生,无业。2018 年 9 月 5 日。刘某将被害人宋某云(殁年 13 周岁)强奸之后,因为担心事迹败露及法律的制裁,便产生“杀人灭口”的想法。后刘某将宋某云强行按在地上,扼住宋某云的颈部,并且往宋某云的口、鼻、耳、眼

    中灌注大量的泥土与粪便,最终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在宋某云被杀害之后,刘某为掩盖其罪行,便将宋某云尸用麻绳捆起来,并将尸体放入一个大型行李箱内,后将行李箱埋在犯罪现场的农田中。随后逃离现场。案件裁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对 宋某云实施强奸之后,担心事情败露,继而“杀人灭口”,宋某云在刘某的凌辱下死亡。刘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及恶劣。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蔡超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 蔡超与被害人陈晶晶原系恋爱关系,后陈晶晶因蔡超个性强、脾气大而提

    出终止恋爱关系。蔡超遂起意报复陈晶晶。蔡超从市场购得匕首、菜刀、榔头、绳子、透明胶带等物,将陈晶晶从工作场所带回家。进门后,蔡超将陈晶晶拉至自己卧室,搜去手机等物。陈晶晶见状拨打固定电话欲求救,蔡超上前将电话线拔掉,反锁家门,拉上客厅、卧室窗帘,强行将陈晶晶的衣服撕光; 又从包内倒出购得的作案工具,用绳子将其身体从双手到双脚反绑; 又往其口中塞入袜子,并贴上透明胶封堵口部。接着,蔡超拿起匕首在陈晶晶乳房及乳头、胸部、胳膊、大腿等部位刺扎、割划,后又在伤口弹撒烟灰,用烟头烧烫乳头及身体其他部位。之后,蔡超又持榔头砸击其左足等处,用缸子盛得热水在陈晶晶腿部、腹部、胸部淋烫,还两次将热水往其阴部灌烫。看到陈晶晶痛苦不堪,蔡超放声大笑。之后,蔡超持匕首向陈晶晶胸、腹部连刺三刀,后持匕首向自己胸、腹部连刺两刀。

    经法医鉴定,陈晶晶腹部损伤致肝、脾、胰破裂,构成重伤; 腹部损伤致胃破裂、穿孔,构成重伤; 胸部损伤致急性脓胸,构成重伤。陈晶晶的胸腹腔贯通伤所致多器官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蔡超与他人谈恋爱遭拒绝后,采取报复手段,故意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未遂) ,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判决结果: 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5、王斌余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 王斌余为讨薪于晚上 10时30分左右到吴新国的住处,二人发生争执。苏文才见状上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双方遂发生厮打。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此时,王斌银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闻讯从屋内走出,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王斌余又将汤晓琴捅成重伤,汤晓琴负伤躲避。此时王斌余发现吴新国也在场,遂持刀追杀,未果。王斌余返回现场,边喊 “让你全家都死” 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经检验,五名被害人共被捅刺 48 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王斌余无视他人生命权利,不听其弟劝阻,持刀连续捅刺五人,杀害无辜; 特别严重的是,王斌余在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补刺,前后共刺杀被害人 48 刀,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 自首) ,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死刑立即执行

    三、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案例素材

    1、王勇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 被告人王勇得知其父被董德伟殴打,即赶回家中,适逢董德伟上楼来到其家,即与董德伟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王勇在其父家厨房持菜刀一把,向董德伟头、面部连砍八刀,将董德伟当场杀死。经法医鉴定,董德伟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切头、颈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王勇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过错,对王勇可以从轻判处。

    判决结果: 死刑缓期执行

    2刘加奎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 被告人刘加奎因故与马立未及其妻徐翠萍发生争执厮打。11 月 24 日下午 3 时许,刘加奎被迫雇车同马立未一起到随州市第一医院给徐翠萍拍片检查,结果无异常。

    马立未仍继续纠缠,刘加奎十分恼怒,掏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朝马立未背部刺了一刀,马

    立未、徐翠萍见状迅速跑开; 徐翠萍跑动时摔倒在地,刘加奎朝徐的胸、背、腹部连刺数

    刀,又追上马立未,朝其胸、腹、背部等处猛刺十余刀; 然后持刀自杀 ( 致肝破裂) 未遂,

    被群众当场抓获。马立未因被刺破肺脏致大出血而死亡,徐翠萍的损伤属重伤。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加奎持刀行凶,杀死一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

    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本应依法严惩。但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加奎死刑缓期执行。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加奎提起上 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刘加奎死刑立即执行。最高

    人民法院复核时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3阿古敦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 被告人阿古敦拿了一把杀牛单刃弯刀进入他人住宅行窃,发现有人后,持

    刀将被害人冯延红逼到卧室,朝冯腰、腹、头部连捅数刀,将冯刺倒在地; 随后又朝冯颈部连捅数刀,致冯延红气管、双侧颈动脉被割断,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阿古敦私自配制他人家门钥匙行窃并持械对他人行凶,为掩盖罪行,又持刀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虽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和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酌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判决结果: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阿古敦死刑缓期执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阿古敦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以被告人阿古敦患有分裂型人格障碍,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为由,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4、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 王志才因被女友赵某某拒绝,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

    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

    血性休克死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判决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立即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执行。

    5、孙习军等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 孙习军用军用菜刀切割卓女 ( 被害人) 颈部,致卓女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孙又割下卓女的头颅抛至该市的一条河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习军、王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施暴,掠人钱财,后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且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判决结果:死刑立即执行。

    对比上述案例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以及手段特别残忍的情形; 并非所有的故意杀人都能认定为手段残忍,实践中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案件只占到整个故意杀人案件的一小部分。并且上述10个案件中,手段特别残忍的5例案件有4例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手段残忍的5例案件中有4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一例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归纳上述10个手段残忍、手段特别残忍案件不难发现法院认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均是法院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作出的,因此笔者从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综合展开分析探究。

    序号

    案名

    手段

    刑期

    1

    储某富故意杀人案

    手段特别残忍

    死刑立即执行

    2

    王某君故意杀人案  

    手段特别残忍

    死刑立即执行

    3

    刘某故意杀人案

    手段特别残忍

    死刑立即执行

    4

    王斌余故意杀人案

    手段特别残忍

    死刑立即执行

    5

    蔡超故意杀人案

    手段特别残忍

    死刑缓期执行

    6

    王勇故意杀人案

    手段残忍

    死刑缓期执行

    7

    刘加奎故意杀人案

    手段残忍

    死刑缓期执行

    8

    阿古敦故意杀人案

    手段残忍

    死刑缓期执行

    9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手段残忍

    死刑缓期执行

    10

    孙习军等故意杀人案

    手段残忍

    死刑立即执行

    三、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条件探究

    1、犯罪原因

    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出于杀人目的实施犯罪,但对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应当进行探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首次提出了区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的意见,这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具有刑事政策意义上的指导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中,再次强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加以区分: 对于前者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及其死刑裁量 后者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见对于因一般民事纠纷激化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审慎适用死刑。

    2、犯罪情节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情节主要通过杀人手段、杀人工具、被害人、杀人以后的表现等因素表现出来。《指导意见》列举了以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 暴力抗法而杀害执法人员的;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的; 持枪杀人的; 实施其他犯罪后杀人灭口的; 杀人后为掩盖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卑劣动机分尸、碎尸、焚尸灭迹等。犯罪情节是认定手段是否特别残忍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重要依据。

    3、危害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指出: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对于这一司法解释笔者是认可的,但要注意区分“手段特别残忍”和“后果特别严重”,二者不可以划等号。“手段特别残忍”与“后果特别严重”不同,前者侧重的是大众对一种善良风尚和伦理道德的遵守,后者侧重的是对法益侵害程度和对后果的判断。但是“手段特别残忍”与“后果特别严重”往往同时出现作为评价一个个案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审判中的具体实践,故意杀人的后果不考虑既遂、未遂的情况下,只要杀死一人,就可以认定后果严重,这是基于受害人死亡这一基本事实产生的客观评价,我不同意某些学者认为“如果仅仅杀死一人,则所谓严重后果就不是指该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而应当是指被害人死亡以外的其他后果”。被害人死亡后果本身就属于一个严重的后果。通常情况下“手段特别残忍”与“后果特别严重”具有一定的连接关系,手段特别残忍的犯罪几乎都产生特别严重的后果,但是某一些案件出现“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并不一定属于“手段特别残忍”的状况。在认定故意杀人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的问题上,决不能以出现的伤害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来反推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伤害后果严重并不意味着伤害手段就是特别残忍。如果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而不另外分析其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不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台人死亡”的情形,则必导致立法关于“手段特别残忍”的要件被虚置,“手段特别残忍”成为法官裁判量刑时用到的“套话”、“空话”这显然有违立法本意。

    4、被告人主观恶性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反应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有没有折磨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极度痛苦、恐惧心理的意图。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主要从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害人的过错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犯罪动机卑劣而预谋杀人的,或者性情残暴动辄肆意杀人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坦白主要犯罪事实并对定案证据的收集有主要作用的; 犯罪后自动归案但尚不构成自首的; 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的; 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刚满18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且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等等,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具体个案中存在有被告人激情杀人,此一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就明显小于一般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情绪过激在杀人过程中出现一些疯狂的行为也不宜直接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要综合全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害人的过错综合判断。

    5、人身危险性

    人身危险性是故意杀人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认定“手段特别残忍”的案件都带有很强的人身危险性,能够实施“特别残忍”手段的被告人对于生命以及法律是漠视的。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 杀人后毫无悔罪表现的,等等,如果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减轻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 虽具有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但前罪较轻,或者同时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经综合考虑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等等,一般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在对“手段特别残忍”认定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有无“自首”、“初犯、偶犯”、“悔罪”等情形能够得出一个比较客观且准确的结论。

    四、总结

    在全世界人的道德观念中,以及法律法规中,故意杀人罪都是一项极为严重、且极为恶劣的犯罪形式,它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被更多的人谴责。源于对公众美好生活的破坏,以及对他人生命的终结,所以其被应用于死刑裁决的占有比例非常高。在我国当今提倡“减少死刑”和“限制死刑”的政策下,当需要进行死刑裁决的时候,务必要对故意杀人罪的案件要素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通过对被告人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五个要素综合分析判断确认被告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情况,并据此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篡》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陈兴良.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及其死刑裁量[J].法学研究.2013(4).

    [3]刘振华. “关于故意杀人案中认定“手段极其残忍”适用死刑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03(中).

    [4]游伟.死刑裁决,理应慎之又慎[N].法制日报,2014-06-14(007).

    [5]游伟.死刑裁决理由须增强“刚性”[N].检察日报,2011-08-18(003).

    [6]冯军.死刑适用的规范论标准[J].中国法学,2018(2):190-20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