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解答离婚类案件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很多当事人认为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后就可以自动离婚了,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今天我们通过《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民法典》第1079条关于离婚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众所周知,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时,若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法官出于审慎考虑,通常会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六种情形,法院则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分居满两年还要满足因感情不和的条件,若仅仅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分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
其次,《民法典》第1079条在原《婚姻法》第3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前实务中的做法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的案件,六个月内原告再以同一理由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便六个月后受理,也并非必然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有了《民法典》增加的这一款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只要一方能够证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再次,我们实务中是否存在不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就能达到婚姻关系消除目的的呢?通常只有在一方自然死亡或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婚姻关系消除的效果。当然在一方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若该被宣告死亡人返回,配偶一方未再婚的,双方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一方书面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拒绝恢复的除外。也就是说,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被法院宣告死亡,则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行消除。但若被宣告死亡人事后返回,配偶一方未再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得以恢复;若配偶一方通过书面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拒绝恢复的,该婚姻关系则无法恢复。
最后再做一点补充说明,《民法典》第1088条对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赋予了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实际上此前《婚姻法》第40条中也有类似规定,只是对该补偿限定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条件。中国现有的社会环境下,书面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毕竟是少数,因此《婚姻法》的该条规定在实务中并未获得广泛的应用,成为了“沉睡的条款”。这种情况也导致很多离婚案件中,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民法典》施行三个多月以来,各地法院在离婚判决时援引该条款规定的案例也逐渐出现,部分案例还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相信此后的离婚判决中,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获得补偿将会成为一种常态。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看出,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并不能达到自动离婚的效果,而是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经法院判决后方能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一项严肃的涉及社会稳定的关系,其成立和解除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不容儿戏。
作者:皮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