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房山区一全职太太离婚获得家务劳动补偿五万元的消息被推上了热搜。朋友圈总能看到一些女同胞对此愤愤不平,认为赔偿的五万元远远不足以弥补女方三年家务劳动的付出和牺牲工作机会造成的损失。那么,三年的家务劳动获赔五万元,是否真的寒了广大家庭主妇的心呢?依本人看来未必如此,反而体现了全社会对家庭主妇这一职业日渐重视与理解,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全职主妇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该五万元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基础上的额外补偿
完整报道显示,本案判决结果中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情况、男方的个人经济收入和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决男方额外向女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五万元整。因此该五万元并非女方在离婚时获得的全部财产,而是对于女方为家庭付出的额外补偿,实际上女方的合法权益是首先获得了保障的。
二、相比此前离婚时类似主张难以获得支持,本次判决为保障全职主妇的合法权益打开了一个新局面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按照该规定,一方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我国现阶段实施夫妻财产书面约定各自所有的家庭并不多。因此实践中离婚时要求家务补偿的诉求很难获得法律支持,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现行《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为本案的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全职主妇的合法权益保护开了一个好头。相信在社会大众的持续关注下,全职主妇的劳动日益被人们重视,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离婚时获得家务补偿并不以“全职主妇”为必要条件,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均可主张
根据《民法典》的该条规定,获得家务补偿并不以“全职主妇”为必要条件,“全职奶爸”、“职场妈妈”、“职场爸爸”,只要是在婚姻关系中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其实,夫妻双方无论“全职”还是“兼职”,都是家庭分工的需要,都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付出,既不应因为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无法直接创造现金价值而受到歧视,也不能因为外出工作一方参与家务劳动较少而产生矛盾。作为全职在家的一方,也要平衡好家庭和自我成长的关系,注重自我提升;外出工作的一方,也应该积极参与家务劳动,照顾子女、孝敬老人,只有彼此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一个家庭才能够更稳定,更长远。
作者:皮兴兰